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 号)等文件精神,现开放我区2025年度“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2月17日起至3月17日。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范围 (一)申报对象: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下同)的经开区企业参保缴费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且申报补贴时仍参保在经开...
根据《嘉兴市本级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嘉人社〔2022〕47号)等文件精神,我部拟对浙江长虹飞狮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及顾俊等68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进行拨付(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月22日--1月27日。 公示期间如对拨付情况有异议,可书面向我部反映情况,反映人应使用真实姓名、身份、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A幢706室。 联系电...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 号)、《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 经办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社就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经街道受理、初审,区经济发展部复审,现拟对经开区2024年度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月20日...
各参保单位和全体参保人员: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的申请时间由原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调整为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或自愿选择申请退休时间的当月;若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自愿选择提前退休的,需在不晚于选择退休时间的当月17日前,按规定前往我区各街...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文件精神,兜住困难人员就业底线,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储备、开发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经主体申报、街道初审、区经济发展部复核。现将2024年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予...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 号)、《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社就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经街道受理、初审,区经济发展部复审,现拟对经开区2024年度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2月9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 号)、《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社就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经街道受理、初审,区经济发展部复审,现拟对经开区2024年度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在个人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初步核准,现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贴息补贴人员及享受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就业社保科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以部门名义反映的需加盖公章。 公...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在个人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初步核准,现将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补贴人员及享受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就业社保科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以部门名义反映的需加盖公章。 &...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在个人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初步核准,现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及享受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就业社保科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以部门名义反映的需加盖公章。 &nb...